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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5-28 23:20:25    文字:【】【】【

 

  

    

一、基础设施

1.1

设施设备和相关条件达到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场地设施

场地符合相关体育赛事规则要求,并能基本满足多样化体育健身及其他活动需要。

1.2

建筑结构完整,功能分区科学,人流控制合理,安全警示清晰,满足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施

水电、燃气、消防、安保、供热、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维护完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1.3

设施齐全,设备完善,维护完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环卫设施

1.4

区域内导向标识完整,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

交通设施

具备可利用的与场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位。

二、基本管理

2.1

机构设置健全,管理构架清晰,运营团队满足服务运营需要。

组织机构

足额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工程设备、健身指导、医疗救护技术人员。

2.2

服务、安全、卫生、信息公示、监督考核等制度健全,执行规范,档案台账完整。

管理制度

2.3

办理相应的责任保险。

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风险控制

建立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定期培训、模拟演练。

制定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三、基本服务

3.1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民健身日免费向公众开放。

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年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330天,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开放要求

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

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3.2

提供与体育健身相关的配套服务。

开展科学健身推广、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等服务。

服务内容

开展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群众体育及文化等活动。

四、满意度

4.1

定期开展测评,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提高服务水平。

顾客满意度

注:本规范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管理指标,如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全部遵照执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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